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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排污单位的依据可以理解为监管机构对于企业或单位进行环保监管和排污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2022-01-14 14:04:43

在环保实务中,对企业的监管依据是不明确的,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在企业自我监督时,当法律规定与排污许可内容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还是排污许可制度加以规范?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规划与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止或缓解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执行机关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工程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而当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出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时,行政机关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对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和审批部门备案。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其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的主要依据。排污者应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经营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排污权包括:排污权、排污口位置及排污权、排污权、排污权、排污权等。自主经营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时,应将排污许可证所列内容作为监管依据,判定是否超标排放企业及有无其它违法行为。

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

如果企业的排污情况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存在违法行为,则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排污权的内容是企业排污状况的"应然状态",而各具体环境领域的部门法则为每一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则。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排污许可与法律法规是互补关系。

如果排放许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例如,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对雨水排放口不必进行自我监管,但排污许可证载明了需要自我监管,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由于下雨,企业排放的污水和雨水可能会混在一起,从而出现雨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情况。其中所载内容为企业申请、经批准、经批准、排放许可,雨水排放口是企业监督管理的对象,很明显企业已经考虑到这种情况。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监管。但是也存在着一个问题,排污许可证内容首先应以法律为基础制定,如果其内容不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且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则这类情况下的监管就不具有强制性。

综合来看,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因企业所处阶段不同,监管依据也不同。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工程建设中及竣工验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工程已完工,开始调试工作或投入生产,即产生污染物时,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予以监管。虽然企业的日常排污行为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但是,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要看法规中是否有相应的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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